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8185260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)
第 9 條
因門牌整編致人民相關證照須改註者,本府各機關不得收取規費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