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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9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戶政所應辦理門牌整編:
一、原編釘門牌號碼重複、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。
二、因道路命名、更名、廢止或其他情形,原編釘門牌已不符實際情況有
    整編之必要。
因門牌整編致人民相關證照須改註者,本府各機關不得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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