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辦法所稱門牌編釘,包含門牌初編、整編、改編、增編及併編。 門牌之編釘,應由建築物起造人、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現住人向建築物所 在地戶所申請辦理。 機關、學校、工廠、寺廟、醫院或在同一處所經營共同事業之建築物,應 以臨街之正門編釘門牌,其範圍內之附屬建築物不另編釘。但必要時得編 釘附號門牌。 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、停車空間或其他共同使用性質者,不予 編釘門牌。 建築物不因門牌之編釘,而推定為合法建築,或取得房屋、土地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