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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8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戶政所申請門牌編釘或改編:
一、依法領有建築執照且已完成主要構造之建築物。
二、未編釘門牌或改建之建築物。
三、建築物正門方向改變。
違章建築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門牌。但鄰近無門牌號次者,得依其
實際坐落位置,暫編附號門牌。
機關、學校、工廠、寺廟、醫院或在同一處所經營共同事業之建築物,應
以臨街之正門編釘門牌,範圍內之附屬建築物不另編釘。但必要時得編釘
附號門牌。
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,不予編釘門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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