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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道路之命名、更名,應由戶政所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研議,並召開
協調會議,必要時得由本局協商。
因地形或地貌改變,跨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,或因行政區域調整,致道路
名稱重複,須辦理道路命名、更名者,由戶政所召開協調會,必要時得由
本局協商。
道路依前二項程序命名、更名者,本局應於報請本府核定後,刊登於本府
公報,並公告於本局及相關戶政所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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