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之命名、更名,應由戶政所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研議,並召開 協調會議,必要時得由本局協商。 因地形或地貌改變,跨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,或因行政區域調整,致道路 名稱重複,須辦理道路命名、更名者,由戶政所召開協調會,必要時得由 本局協商。 道路依前二項程序命名、更名者,本局應於報請本府核定後,刊登於本府 公報,並公告於本局及相關戶政所網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