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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5 條
巷之命名,依下列規定:
一、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,依大道之門牌次序,定為巷號。
二、路與街中間之巷,依路之門牌次序,定為巷號。
三、兩道路中間之巷,依較寬之道路門牌次序,定為巷號;寬度相同時,
    以較繁榮端門牌次序,定為巷號。
四、因預留號碼不足,而無法定巷號時,得使用緊鄰巷口之建物門牌基本
    號,定為巷號。
弄之命名,準用前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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