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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大道、路或街之命名,應斟酌下列事項:
一、東、西、南、北等方向。
二、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。
三、易記憶辨認。
四、具有地方特色、地方慣用、民族文化、表揚善良或重要事蹟等具紀念
    意義之人、事或地名。
五、其他具有創意或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。 
前項之命名,不得與本市既有道路重複或同音異字。
同一道路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,其曲折部分得另行命名。
道路兩端及分段處,應設置指示牌,並得標示門牌起訖號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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