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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本辦法所稱道路,指大道、路、街、巷、弄;其區分原則如下:
一、道路寬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,屬跨行政區域之重要道路或具指標意義
    者,得稱為大道。
二、道路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,得稱為路。
三、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者,得稱為街。
四、大道、路或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八公尺者,得稱為巷。但寬度達八
    公尺以上、長度未滿二百公尺者,仍得稱為巷。
五、巷內兩旁之通道,得稱為弄。
大道、路或街得依實際需要分段。
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道路寬度未達第一項規定者,得視實際情況需要稱為
路或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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