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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違反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,戶所得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
現住人於十五日內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拆除並收取代履行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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