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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(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戶所受理申請門牌編釘、補發、換發及核發門牌證明書,應收取規費;其
收費標準,由本府另定之。
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及門牌格式,由本府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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