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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 (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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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經費購置之財物,區公所應依規定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,每年應定
    期盤點清查,並依財產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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