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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 (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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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里辦公處施作完成(工)後,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,送區公
    所依規定辦理核銷後,原始憑證由區公所會計人員保存備核,其保存
    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。區公所並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
    及各季執行情形表,於每年一月、四月、七月、十月當月之二十日前
    報本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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