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里辦公處施作完成(工)後,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,送區公 所依規定辦理核銷後,原始憑證由區公所會計人員保存備核,其保存 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。區公所並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 及各季執行情形表,於每年一月、四月、七月、十月當月之二十日前 報本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