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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 (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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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經費以里為單位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,於每年一月、四月、七
    月、十月按季撥入以里辦公處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;其提款時
    ,應蓋妥里長及區公所會計人員印鑑。
    前項人員印鑑應各自保管,不得存放於同處。
    本經費應於辦理完成(工)後依規定檢據核銷,其每月之賸餘款可累
    積使用;於年度結束時,結餘款及其孳息應依規定繳回區公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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