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本經費以里為單位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,於每年一月、四月、七 月、十月按季撥入以里辦公處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;其提款時 ,應蓋妥里長及區公所會計人員印鑑。 前項人員印鑑應各自保管,不得存放於同處。 本經費應於辦理完成(工)後依規定檢據核銷,其每月之賸餘款可累 積使用;於年度結束時,結餘款及其孳息應依規定繳回區公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