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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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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,應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(應包括設置地
    點、土地權屬、面積大小、計畫用途、使用里數、人力及管理維護等
    事項),研訂具體設置計畫報本府核定後,由本府或區公所編列年度
    預算提報本府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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