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,應提供周邊里共同使用,總樓地板面積(不含 防空避難室)不得超過三百坪且不得少於一百坪。但屬撥用者,仍不 得少於五十坪。 新建市民活動中心之工程造價,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建築工程造 價編列標準表編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