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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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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,應提供周邊里共同使用,總樓地板面積(不含
    防空避難室)不得超過三百坪且不得少於一百坪。但屬購置或撥用者
    ,仍不得少於五十坪。
    新建市民活動中心之工程造價,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建築工程造
    價編列標準表編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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