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6234385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)
4
四、申請設置市民活動中心,其設置地點須方圓一點六公里內無市民活動
    中心或其他活動中心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設置地點方圓一點六公里內有市民活動中心或其他活動中心可供共
      同使用,但其面積已無法滿足市民之使用需求,且全區平均使用率
      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六十五者。
(二)所在里地處偏遠且至鄰近市民活動中心或其他活動中心交通不便。
(三)已獲得特定來源、特定財源或全額補助經費興建市民活動中心。
    市民活動中心每月平均使用率之計算方式如下:
(一)所在區七萬人以上:每月實際使用時段次數除以六十八乘以百分之
      一百。(平常日二十二日〈每月三十日扣除周六、周日〉乘以每日
      二個時段與周六、周日各乘以三個時段之總和為六十八)
(二)所在區未達七萬人或地處偏遠、交通不便之市民活動中心:每月實
      際使用時段次數除以六十乘以百分之一百。(三十天乘以每日二個
      時段,總和為六十)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