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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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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方式包括新建、增建、價購及撥用等,設置地點
    應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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