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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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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、區公所應善盡對市民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職責,強化使用效率、
        保養維護及環境衛生,本府民政局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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