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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
(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)
20
二十、市民活動中心如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,經本府要求區公所限期提出 改善計畫提高使用率,屆期仍未達到一定使用率者,本府將檢討其 功能效益,並考量提供其他本府所屬機關轉型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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