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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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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、市民活動中心如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,經本府要求區公所限期提出
      改善計畫提高使用率,屆期仍未達到一定使用率者,本府將檢討其
      功能效益,並考量提供其他本府所屬機關轉型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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