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5596013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2
二、本要點所稱市民活動中心,係指由本市各區公所(以下簡稱區公所)
    管理並經本府民政局列管之活動中心。
    市民活動中心名稱,應冠以轄區區名,並以所在地地名、里名或其聯
    合名稱為命名原則,由區公所核定後報本府備查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