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本要點所稱市民活動中心,係指由本市各區公所(以下簡稱區公所) 管理並經本府民政局列管之活動中心。 市民活動中心名稱,應冠以轄區區名,並以所在地地名、里名或其聯 合名稱為命名原則,由區公所核定後報本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