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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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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、市民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外,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得
      供人留宿,且不得設立戶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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