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七、經核准使用市民活動中心者,除經區公所同意外,使用者不得就其 固定設備擅自拆卸、搬動或攜出,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,如有損 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、安全維護及意外 事件,應自行負責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