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5594682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17
十七、經核准使用市民活動中心者,除經區公所同意外,使用者不得就其
      固定設備擅自拆卸、搬動或攜出,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,如有損
      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、安全維護及意外
      事件,應自行負責處理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