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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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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區公所應即時將市民活動中心申請核准使用情形公開於資訊網站或
      公告於市民活動中心大門外明顯處所,並於供使用時填具登記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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