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,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不予核准;已核准者 ,應立即要求停止使用,必要時區公所得廢止原核准使用,其所繳 費用不予退還,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: (一)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者。 (二)違反公序良俗者。 (三)有安全顧慮者。 (四)有營利行為者。 (五)蓄意破壞公物者。 (六)活動影響周邊鄰居安寧,經勸導不改善者。 (七)曾使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,且登記有案未滿一年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