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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(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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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各區市
    民活動中心之設置、使用及管理,以發揮多元化功能,達成多目標之
    使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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