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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(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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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:
(一)對里內鄰長,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。
(二)對里內低收入戶、獨居老人及對受指定之個人、家戶或地區,每半
      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。
(三)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,應即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,並向區公
      所回報。
(四)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,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,並適
      時反映輿情,如有特殊善行或貧困、遭遇重大災害者,應作成訪問
      調查表,列為資料管理,供作本府為民服務之參考。
(五)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訪問之績效,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評量之依
      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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