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: (一)對里內鄰長,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。 (二)對里內低收入戶、獨居老人及對受指定之個人、家戶或地區,每半 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。 (三)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,應即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,並向區公 所回報。 (四)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,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,並適 時反映輿情,如有特殊善行或貧困、遭遇重大災害者,應作成訪問 調查表,列為資料管理,供作本府為民服務之參考。 (五)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訪問之績效,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評量之依 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