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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(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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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里幹事服勤規定如下:
(一)上午在區公所辦公,應按區公所規定打上班卡及離所時打卡;下午
      如至里辦公處服勤,得免打區公所上班卡,直接至里辦公處簽到後
      服勤,惟里辦公處距離區公所五公里內者,下班時應回所打下班卡
      ,倘若里幹事下午至里辦公處服務時間,未滿應有之上班時數且未
      返回區公所辦公者,須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實施彈性辦公出勤管理
      要點規定辦理請假作業。
(二)里幹事兼二里以上者,應分配適當之時間於各里服勤,每里每週至
      少需服勤一次。
(三)區公所得視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,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
      民。
(四)里辦公處應備里幹事服勤簽到、簽退及公出登記簿,里幹事在服勤
      時間內,因公外出時,應予登記。
(五)下里服勤之里幹事簽到、簽退及公出登記應親自辦理,簽到資料應
      每月送回區公所彙整,如有虛偽情事,應予懲處;遲到、早退未辦
      理請假手續者,即應視為曠職。
(六)下里服勤之里幹事,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,並作成督
      導評量報告表,以便隨時查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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