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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(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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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講習課程,新進里幹事由區
    公所施予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。
    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、室聯繫,參與各項業務講習,熟悉相
    關法令,瞭解任務概況,並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加強工作協調,共同解
    決里民困難。
    本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民政局)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
    令及實務講習,並測驗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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