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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(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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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里幹事有下列各款情形者,得由公所記嘉獎一次至二次:    
  (一)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,列A等者。
  (二)擔任里幹事職務,對里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或對里業務之
        推展,具成效且有優良具體事蹟者。
      里幹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且服務年資累積滿一年以上者,得
      列入區公所評選為績優民政人員報本府表揚候選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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