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里幹事有下列各款情形者,得由公所記嘉獎一次至二次: (一)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,列A等者。 (二)擔任里幹事職務,對里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或對里業務之 推展,具成效且有優良具體事蹟者。 里幹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且服務年資累積滿一年以上者,得 列入區公所評選為績優民政人員報本府表揚候選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