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由副區長(主任秘書、烏來區公所秘書召
集民政(民政災防)課、社會(社會人文)課、役政災防課等各相
關業務主管組成工作績效評量小組,評量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;工
作績效評量小組辦理評量時,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出席相關會議或參
與工作績效評量。
前項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內容(附表二)及成績計算標準說明
(附表二之一)如下:
(一)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九十,評量項目如下:
1、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。
2、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九。
3、各相關業務主管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評量評鑑占百分之二十五。
4、兼辦業務、為民服務、里鄰訊息反映及市政、區政具特殊貢獻
者占百分之二十五。
5、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、整理、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子傳
遞情形占百分之五。
6、里長督導評比占百分之六。
(二)電腦操作、法令與實務講習及測驗等占百分之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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