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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(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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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由副區長(主任秘書、烏來區公所秘書召
      集民政(民政災防)課、社會(社會人文)課、役政災防課等各相
      關業務主管組成工作績效評量小組,評量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;工
      作績效評量小組辦理評量時,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出席相關會議或參
      與工作績效評量。
      前項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內容(附表二)及成績計算標準說明
      (附表二之一)如下:
  (一)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九十,評量項目如下:
       1、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。
       2、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九。
       3、各相關業務主管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評量評鑑占百分之二十五。
       4、兼辦業務、為民服務、里鄰訊息反映及市政、區政具特殊貢獻
          者占百分之二十五。
       5、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、整理、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子傳
          遞情形占百分之五。
       6、里長督導評比占百分之六。
  (二)電腦操作、法令與實務講習及測驗等占百分之十。
相關圖表: 附表二: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評分表.PDF
附表二之一:新北市各區公所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評分說明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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