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里幹事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,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里長督導工作績效評量表於區公所每次辦理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 評量時,送交區公所參辦。 (二)區公所各課、室主管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,於每月里幹事工 作會報提報,並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。 (三)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項目應嚴予督導核實考查,里幹事有特殊優 劣事蹟者,應及時予以獎懲,並提出改進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