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,其生育獎勵 金申請,依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。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之新生兒,其生 育獎勵金申請,依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