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發給;已發給者,本局應予撤銷並追繳之; 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: (一)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。 (二)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。 (三)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。 (四)重複申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