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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發放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(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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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要點補助依下列程序規定提出申請:
(一)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,並於出生
      之次日起一年內,備妥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存摺影本,至各戶所申
      辦,逾期不受理。
(二)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,母或父符合第三點規定者
      ,得比照於前款期間內申請補助。
(三)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,得委託他人攜帶委託書與申請人、受託人
      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。
(四)新生兒之母或父如死亡、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,得由其配偶、親
     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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