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置幹事、技士、助理員、技佐、電器管理員、管理員、書記等職員;
其員額編制,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。
前項學校職員數,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,視財政狀況及實際
業務需要,依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年度預算,以不逾學校教職員
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編列。但本準則施行前已進用之職員,不受員額總
數比率之限制,得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。
學校置醫師、營養師、護理師(或護士)等醫事人員,其員額編制,依本
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。
學校得依本標準第八條規定,置專任運動教練,並聘(僱)用救生員或運
動傷害防護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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