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設二級單位(組、科或學程)辦事,並得基於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,
訂定組別及組數。但不得超過下列基準:
一、普通型及綜合型學校:
(一)二十班以下:十二組。
(二)二十一班以上:十五組。
二、技術型學校:
(一)四十八班以下:十三組。
(二)四十九班以上:十五組。
除前項組數外,有下列情形者,其設置基準如下:
一、附設國民中學部(以下簡稱國中部),學校班級總數,應包括附設國
中部,並得增設四組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
二、普通型學校附設專業群、科、學程,得另增設二組,不受前項規定之
限制。
三、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,得設綜合高中組。
四、設有特殊教育班,得於教務處或輔導處(室)設特教組。
五、技術型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,得視實際需要,於適當單位
增設實用技能組。
六、設進修部,得視學校規模大小(班級數得併計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
班級數)及校務發展需要,增設教務、教學、註冊、學生事務、生活
輔導、衛生或實習輔導各組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但增設組數不得
超過下列基準:
(一)五班以下:一組。
(二)六班至九班:二組。
(三)十班至十五班:四組。
(四)十六班以上:五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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