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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(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學校應設一級單位,其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教務處:辦理課程編排、教學實施、教學研究、學籍管理、成績評量
    、招生、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。
二、學生事務處:辦理民主法治教育、道德教育、生活教育、體育衛生保
    健與團體活動、校園性別事件、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配合實施生
    活輔導等事項。
三、總務處:辦理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工友管理、
    物品採購、營建修繕及財產管理等事項。
四、輔導處(室):辦理學生生活輔導、心理諮商輔導及生涯輔導等事項
    。
五、圖書館:辦理圖書購置、分編、典藏、閱覽、利用及推廣教育等事項
    。
技術型學校應設實習處,辦理學生實習、技能檢定、學生就業輔導、建教
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。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,由該處辦理建教合作事項。
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、科、學程之普通型學校,亦得設置實習處或建
教合作處,辦理前項事項。
學校得視類型、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大小,增設下列一級單位;其設置基
準及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特殊教育處: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,得設置;辦理特殊教育及其
    他有關事項。
二、建教合作處: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,得設置;辦理建教合作及其
    他有關事項。
三、進修部:辦理進修教育者,得設置;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四、資訊室:得視業務需要設置;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五、研究發展處:得視業務需要設置;辦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六、技術交流處:得視業務需要設置;辦理技術交流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,自行調整各處(室、館、部)之掌理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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