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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(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學校置校長一人,專任,綜理校務。
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,得置副校長一人,襄助校長處理校務,由校長就曾
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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