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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(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:
一  施政計畫及預算。
二  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。
三  本府及所屬機關(構)組織自治條例、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。
四  涉及各機關(構)共同關係事項。
五  市長交辦事項。
六  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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