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府設市政會議,以下列人員組成之: 一 市長。 二 副市長。 三 秘書長。 四 副秘書長。 五 所屬一級機關首長。 六 市長指定人員。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,並為主席;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職務代理人為 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