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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(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本處置主任秘書、專門委員、主任、科長、秘書、督導、審核員、專員、
股長、分析師、稅務員、科員、管理師、助理稅務員、辦事員、書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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