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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(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2 條
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(以下簡稱本處)置處長,承新北市政府財政局(
以下簡稱本局)局長之命,綜理處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員工;置副處長
二人,襄助處長處理處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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