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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(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)
第 5 條
區公所置主任秘書、課長、主任、秘書、視導、調解委員會秘書、課員、
技士、助理員、里幹事、技佐、辦事員、書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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