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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(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)
第 2 條
區公所置區長,承市長之命,受新北市政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本局)局長
之指導、監督,綜理區政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員工。
人口已達二十萬人之區,得置副區長一人,襄助區長處理區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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