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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(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)
第 12 條
區以內之編組為里,置里長,無給職,由里民依法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
選得連任,受區長之指揮監督,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。
里以內之編組為鄰,置鄰長,無給職,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
聘任之,受里長之指揮監督,辦理有關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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