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5595879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(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區公所設區務會議,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,每月舉辦一次,由下列人員組
成之:
一 區長。
二 副區長。
三 主任秘書。
四 課長。
五 主任。
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行政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:
一 警察分局分局長(或分駐所所長)。
二 戶政事務所主任。
三 稅捐分處主任。
四 衛生所主任。
五 高級中學、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六  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。
七  清潔隊隊長。
八  其他有關人員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