區公所設區務會議,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,每月舉辦一次,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: 一 區長。 二 副區長。 三 主任秘書。 四 課長。 五 主任。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行政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: 一 警察分局分局長(或分駐所所長)。 二 戶政事務所主任。 三 稅捐分處主任。 四 衛生所主任。 五 高級中學、國民中小學校長。 六 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。 七 清潔隊隊長。 八 其他有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