區長出缺時,於繼任人員到任前,由本府派員代理之。 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職務代理順序如下: 一 副區長。 二 主任秘書。 三 民政(民政災防)課課長。 四 其他課長、主任。 前項情形,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