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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(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)
第 10 條
區長出缺時,於繼任人員到任前,由本府派員代理之。
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職務代理順序如下:
一 副區長。
二 主任秘書。
三 民政(民政災防)課課長。
四 其他課長、主任。
前項情形,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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