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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本局設下列各科、室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財稅管理科:公務機關財務管理、財務計畫評核、歲入與對外投資、
    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、市營事業與基金之財務監督、稅務行政及督
    導各項地方稅稽徵工作等事項。
二、公庫管理科:市庫事務、債券與債務管理、支付案件之點收、審核與
    預算餘額查對、庫款支付、帳務處理與市庫支票管理、查催、繳庫及
    出納業務查核等事項。
三、菸酒金融科:菸酒查緝、抽檢、查核、宣導及基層金融輔導等事項。
四、公用財產管理科:公用財產之管理、監督、利用、管理政策、計畫與
    法令之研訂、產籍之建制與更新、輔導與協助各管理機關辦理財產管
    理業務。
五、非公用財產管理科:市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、出售、借用、委託管理
    、委託經營、撥用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、清理、利用等事項。
六、財產開發科:市有財產之主導或參與都市更新、設定地上權之評估與
    公私合作開發之推動及各相關開發興建工程之履約管理等事項。
七、秘書室: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管理
    、法制、研考、施政計畫、資訊管理、公共關係、新聞發布,綜合業
   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、室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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