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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
(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)
第 2 條
新北市政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本局)置局長,承市長之命,綜理局務,並 指揮、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;置副局長二人,襄助局長處理局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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