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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(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)
第 12 條
本府設市政會議,以下列人員組成之:
一、市長。
二、副市長。
三、秘書長。
四、副秘書長。
五、所屬一級機關首長。
六、市長指定人員。
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,並為主席;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職務代理人為
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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