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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,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
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,須與其他資料對照、組合、連結等,始能
識別該特定之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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