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15061人
法規名稱: 個人資料保護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49 條
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
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回上方